(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丁某,村民。被告罗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斌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