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永惠与尹维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张永惠,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尹维江,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张永惠与被告尹维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0年起雇佣原告打井,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7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写明待被告暖房子工程款回款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吉林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7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尹维江没有确定的居住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尹维江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