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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阜存与倪凤玲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王阜存,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建军,男。被告:倪凤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伟,男,汉族。上列原告王阜存诉被告倪凤玲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因其主阳台、客卧室、主卧室等处曾三次漏水,给原告生活造成影响。尤其是被告客卧室、主卧室的两次漏水,更是给原告房屋造成严重损害。2013年12月被告客卧室漏水,致使原告客卧室、书房两处的屋顶、墙面大面积被渗水泡坏,污染程度非常严重。原告在找维修人员修缮并代被告支付相关费用500元后,曾向被告提出过协商解决请求,但却遭到被告拒绝。2015年1月,被告主卧室又发生漏水,再次使原告主卧室和书房的屋顶及墙面遭到渗水污染、损坏。从2015年4月份开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利益,尽快修复原告房屋受损部分。2、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及代支出房屋修缮费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事实:我家自德园小区交付使用以来从未使用过暖气。这有我校水暖服务中心采暖核算表(见附件一)。我也从未对该房屋暖气及所有附属设施进行拆改、移动(见附件二)。入户暖气进、出口阀门均在每层楼梯对面的单独密封室内,水暖公司锁住,各住户无权操控(见附件三)。原告在诉状第一页倒数第六行所述2013年12月,我家客卧漏水。我的回答是此时我家客卧未曾漏水。原告在诉状第一页倒数第三行所述:2015年1月漏水是由于2014年-2015年采暖季期间校方未将楼梯对面由校方管理的回水阀关闭造成。当时,水暖工拿着钥匙来关闭回水阀切断水源,原告丈夫崔建军也在场。这次给我造成的损失远比原告大。二、校方对房屋的维修方式:我及原告所住的德园小区个人无产权,从建房至目前使用,业主没有权利和开发商联系,住房费用交到学校财务科,由学校后勤主持分房。使用中房子出现问题由学校后勤统一修缮。自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至2014年,学校已对德园拨出200多万元修缮款。2015年又一次拨款修房。直到原告到法院告我时学校还在修德园住户的房子。学校的原则是无论水暖问题还是墙面问题,只给维修,不进行现金赔偿,而且需本人去物业登记。三、原告诉状的有关问题:1、原告诉状第一页倒数第六行,我的回答是2013年12月我家客卧没有漏水。2、关于2015年1月暖气漏水,是因为由学校采暖中心掌控的回水阀未关上造成(水工说过的)。当时,水暖工拿着钥匙来关回水阀,切断水源,原告丈夫崔建军也在场。2015年5月18日,由洛龙区派出所所长、协调员、居委会两个女同志,以及王阜存夫妇、水暖公司经理和我共8人在办公室处理该问题,最后决定由原告到物业保修,学校拨款维修(可放录音)。派出所所长临走还对原告说:“你们学校有人出面管,你还一次一次找我们干什么!”,此事当日处理完毕。当我们在场的人走后,原告夫妇出尔反尔,又到总经理处大吵大闹,不让学校维修。但学校还是在5月22日签发了维修原告房子的任务单(见附件四)。四、我为原告额外的付出:虽然原告损失非我所为,也与我无关,学校均负责给予修缮。但是我本着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相处的原则,以我年老体弱之躯,数次帮助原告解决其问题。原告反而倒打一耙,就好似好心路人搀扶了被其他车辆撞倒的老人反而受到讹诈一样。民事法律保护的是公序良俗,不能让无辜者吃亏。综上,我未侵害原告的任何权益,其损失是因为学校物业未关闭其掌控的回水阀所致,校方已安排为其维修房屋。这事就像张三偷拿了李四的物件,去打伤了王五。肇事者是张三,二不是李四,张三已安排去承担。原告还在讹诈我,理应自己承担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洛龙区德园小区南区11栋3单元102号、202号楼上楼下邻居。原告自述2013年12月被告家就漏过水给原告家造成严重损害,原告自己找人修缮支付相关费用500元,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协商解决的请求,遭被告拒绝,因为这次漏水,原告补开了本次漏水维修的收据(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被告庭审中认可2011年11月用暖气时自家漏过水,但对原告提供的维修收据不予认可,认为该收据没有盖章,也没有发票,真实性有异议。2015年1月,被告因其主卧室暖气右上角放气阀损坏,发生漏水,造成原告主卧室和书房的屋顶及墙面遭到渗水污染。原告庭审中提供了房屋受损照片6张,证明受损现状,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承认该次漏水是事实,但认为本次漏水是因为学校(河南科技大学)未及时关闭回水阀造成的,漏水维修是学校的责任,且学校已向修建服务中心下了任务单,承诺维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作为洛龙区德园小区南区11栋3单元202号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负有对房屋及所有的设施尽到安全使用、管理和养护的职责,现因被告的主卧室暖气右上角放气阀损坏而发生漏水事故,渗漏至楼下原告所有的洛龙区德园小区南区11栋3单元102号房屋,导致原告主卧室和书房的屋顶及墙面部分遭到渗水污染受损,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修理和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尽快修复原告房屋受损部分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凤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王阜存利益,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修复原告王阜存位于洛龙区德园小区南区11栋3单元102号房屋主卧室和书房的屋顶及墙面受损部分。二、驳回原告王阜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倪凤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唯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