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韩明彦与李树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彦,李树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彦,住宾县。被执行人李树占,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明彦申请执行李树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宾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树占于2014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