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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韩明彦与李树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彦,李树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彦,住宾县。被执行人李树占,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明彦申请执行李树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宾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树占于2014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