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陈×与周×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185号原告陈×,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1,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立水桥北门市部计调。原告陈×与被告周×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媛、被告周×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2。婚后双方因性格、志趣等严重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自201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更加冷淡、恶劣,多次争吵,相互冷漠,并已分居常达将近一年之久。儿子一直由原告带在身边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考虑儿子刚刚两岁且与原告在一块共同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将更有利于儿子的成长。现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人民币。综上所述,原告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周×1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感情并未破裂,矛盾没有不可调和。从孩子角度讲,我不想孩子这么小就生活在单亲家庭,为了孩子我们可以协商。2、我对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是我父母出的首付,我父母和我一起居住,也是唯一的住房,当时是原告父母说原告的公积金有10万元,但实际我只取出了2万元,而且买房后我偿还贷款的比例较大。3、我没有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周×2。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表示双方感情依然很好,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双方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