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欢与蔡继平、苗柏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蔡继平,苗柏青,吴根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周欢。委托代理人陈本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继平。被告苗柏青。被告吴根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诉被告蔡继平、苗柏青、吴根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撤回对被告蔡继平、苗柏青、吴根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