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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欢与蔡继平、苗柏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蔡继平,苗柏青,吴根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周欢。委托代理人陈本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继平。被告苗柏青。被告吴根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诉被告蔡继平、苗柏青、吴根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撤回对被告蔡继平、苗柏青、吴根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欢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