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伟波与王爱彬、刘广斌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波,王爱彬,刘广斌,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08号原告刘伟波。被告王爱彬。被告刘广斌。被告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六户村。法定代表人刘广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波诉被告王爱彬、刘广斌、东营亿丰家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原告刘伟波所有的鲁N×××××号别克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刘伟波所有的鲁N×××××号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