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习,滕某军,杨某荣,罗某荣,古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习申请执行人滕某军被执行人杨某荣被执行人罗某荣被执行人古某平申请人执行吴某习、滕某军与被执行人罗某荣、古某平、杨某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某荣、古某平、杨某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彩习、滕建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某荣、古某平、杨某荣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荣、古某平、杨某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三被执行人在钦州监狱服刑,家中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某荣、古某平、杨某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某习、滕某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某荣、古某平、杨某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某习、滕某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西法执字第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岑念坡执行员 李在英执行员 廖 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