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晏先英与龙大鸣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先英,龙大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晏先英,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90号13-1,身份证号码512221197006262500。被执行人龙大鸣,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和平广场57号6-9,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街25号附3号703,身份证号码512201196505030018。申请执行人晏先英与被执行人龙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