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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飞被申请人马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马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灵丘县东河南镇水涧村人,现住武灵镇东关村。被执行人马昱,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沙咀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马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昱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飞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