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飞被申请人马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马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灵丘县东河南镇水涧村人,现住武灵镇东关村。被执行人马昱,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沙咀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马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昱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飞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宪成审判员 曾爱民审判员 刘靖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