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刘洪毅与任思雨与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洪毅,陈飞,任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43-1号申请执行人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洪毅。被执行人陈飞。被执行人任思雨。申请执行人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毅、陈飞、任思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昌同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物海口市金贸中路XX号XX花园XX阁XXX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飞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中路XX号XX花园XX阁XXX房(产权证号:HK102XXX**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