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国才与文沛林、文自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才,文沛林,文自耀,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李国才。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沛林。被告文自耀。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茂林,系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亚,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才诉被告文自耀、文沛林、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李国才负担。审 判 长 叶志勇人民陪审员 唐 英人民陪审员 魏仁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