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秀珠与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珠,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617号原告:吴秀珠,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郭芊伶。被告: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星东。委托代理人: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珠诉被告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秀珠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姚为虞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董叶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