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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庄新玉诉刘守彬、王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新玉,刘守彬,王建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072号原告庄新玉,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守彬,男,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王建侠,女,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新玉与被告刘守彬、王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新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守彬、王建侠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庄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守彬、王建侠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