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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许家宝、李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许家宝,李万志,罗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诉讼代表人梁益登,行长。被执行人许家宝。被执行人李万志。被执行人罗亁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家宝、李万志、罗亁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1、对本案债务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3年9月3日出具《结案证明》给本院,证明申请执行人已就本案债务与被执行人许家宝、李万志、罗亁远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许家宝、李万志、罗亁远已全部付清(2007)银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所有执行款项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2、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984元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许家宝的银行存款598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银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102号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