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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俭辉、张莹与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俭辉,张莹,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0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俭辉,住吉林省辽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莹,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山,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俭辉、张莹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俭辉、张莹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俭辉、张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俭辉、张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敬晓清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