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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詹仕均与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仕均,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57号原告:詹仕均,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庞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杨登胜,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仕均与被告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仕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仕均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仕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詹仕均负担。审 判 长  吕百跃审 判 员  刘 康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