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吴某甲,女,2006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吴某乙,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钱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魏月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