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泓森、王泓霖、李美琴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居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泓森,王泓霖,李美琴,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泓森,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泓霖,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美琴,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希东,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泓森、王泓霖、李美琴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居民委员会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泓森、王泓霖、李美琴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居民委员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亭子居民委员会的存款5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