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姜溪与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姜溪,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0号原告:程姜溪。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良庆。本院在受理原告程姜溪诉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程姜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姜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姜溪撤回对被告浙江金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姜溪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