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聂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聂爱芬,何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李润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玉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聂爱芬,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保军,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聂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义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三民终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义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依职权通知何保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河南省义马市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元海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