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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小艳与杨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艳,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30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艳,女,198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莉,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杨小艳与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小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杨莉向杨小艳支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杨莉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4)西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杨小艳对杨莉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杨小艳亦不能提供杨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 波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