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红雨与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雨,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40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雨,农民。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蓟县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方远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雨与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蓟劳人仲字(2015)第17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蓟劳人仲字(2015)第17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