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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陆某。被告:黄某。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