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改诉张富强、奚宏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81号原告王改,女,68岁。委托代理人徐为东,第六师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强,男,25岁。委托代理人周丽,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宏远,男,29岁。委托代理人奚猛,男,58岁。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原告王改与被告张富强、奚宏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