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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王俊英无因管理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宝林,王俊英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宝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俊英(2013年11月10日已去世)。再审申请人王宝林因与被申请人王俊英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核实王俊英已于2013年11月10日去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