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刑初字第001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1970年4月30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一家与被害人杨某乙一家因“花果山”(小地名)林地权属产生纠纷。2014年10月23日,杨某甲准备次日前往“花果山”(小地名)的争议林地装运木材,遂电话邀约其兄弟杨某丙、杨某丁前往帮忙,防止杨某乙一家的阻拦。次日中午,杨某甲在“花果山”装运木材时,发现杨某乙等人手持工具在现场阻拦装运,便再次电话邀约兄弟杨某丙、杨某丁前来帮忙。17时许,杨某甲一家与杨某乙一家在“黄连沟”(小地名)村道上发生打架,杨某甲持木棒击打杨某乙头部、腰部,后杨某丁、杨某丙上前与杨某乙发生扭打。2014年12月2日,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甲传唤到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辩解称,其对持棍打伤杨某乙一事深感后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因为相邻纠纷而打架,主观恶性较小等犯罪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一家与被害人杨某乙一家因“花果山”(小地名)的林地权属产生纠纷。2014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花果山”装运木材时,看到被害人杨某乙及其家人也到了争议林地,杨某甲遂电话邀约其同胞兄弟杨某丙、杨某丁前往争议林地帮忙装运木材,以防止杨某乙一家的阻拦和打架。下午17时许,杨某甲一家人与杨某乙一家人因争议林地木材的归属发生纠纷,经他人调解无效后,双方发生打架。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持木棒击打了杨某乙头部、腰部,杨某丁、杨某丙徒手与杨某乙发生扭打,杨某乙在此过程中受伤。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甲传唤到案。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被害人杨某乙表示对杨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1970年4月30日等基本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黄连沟”公路上。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01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参与调解纠纷的政府工作人员收缴的双方打架用的木棒一根和菜刀一把予以提取。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将2014年10月24日打架时,杨某甲持有的长120cm、粗15cm的杉木棒一根予以扣押,杨某乙持有的刀柄长10cm、刀身长20cm的菜刀一把予以扣押。5.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甲一家与被害人杨某乙一家因“花果山”(小地名)的林地权属产生纠纷。6.医院病历。证明2014年10月24日,杨某乙因被他人打击头部及全身多处,入住石柱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轻型脑伤;2.右侧上颌额突线形骨折;3.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4.腰5椎体双侧下关节突峡部不连;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石公鉴(临)(2014)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某乙右侧上颌窦额突线性骨折,被评定为轻微伤;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8.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2015年7月24日,杨某甲赔偿杨某乙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40000元,杨某乙对杨某甲予以谅解。9.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他家与杨某甲一家因花果山(小地名)林地的权属存在争议。2014年10月24日,杨某甲一家在争议林地拉木材,他和家里人不许杨某甲他们运木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来主持调解的镇、村、组三级干部建议将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在下山的途中,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怕双方发生打架,将干农活用的刀子暂时收缴了。他们一行人走到黄连沟时,杨某甲说要把运木材的车子开走,他的父亲杨某戊就跑到了车子前面。他走到货车尾部时,杨某甲就从货车里取出根1m多长的木棒朝他的头部、背部各打了一棒,打得他从公路的边边滚到水沟里去了。接着,又有人上来对他一阵乱打,然后,他和对方就挽在一起。在此过程中,他摸出了一把放在身上用来割黄连用的菜刀,但被人抢走了。后来,打他的人被拉开了,他也被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治疗。杨某丁和杨某丙没有拿工具打他,除杨某甲外没有人打他的腰部和背部。10.证人杨某丁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中午,杨某甲打电话告诉他杨某甲一家在装木材时与杨某乙家发生纠纷。他和杨某丙就一起赶到纠纷地后,看见杨某乙拿了把斧头、黄某甲拿了把弯刀坐在杨某甲拉木材车子前面的空坝处。主持调解的镇、村、组三级干部建议将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此后,他们跟着货车往山下走,当他们走到黄连沟时,杨某乙的父亲杨某戊就挡在货车前面,不许车子走。杨某乙还从背部摸出一把菜刀,他就对杨某乙说有本事的话往他头上砍,杨某乙就举起刀子作出一幅砍人的架势,这时,杨某甲就拿木棒打了杨某乙两棒,同时,他使劲拉杨某乙的刀,后来,他和杨某乙一起滚到了水沟对面的泥巴坎坎上,他按住杨某乙拿菜刀的手,杨某乙手中的菜刀就被其他人抢走了。此后,他和杨某乙被刘某与杨某丙拉开。他放开杨某乙后,杨某乙又抱住了他的右脚,并往下拉,他被拉到了稀泥巴中,并和杨某乙扭打在一起。期间,杨某乙咬了他的右手臂,他用左手打了杨某乙的背部两下后,杨某乙才松口,后来他和杨某乙被人拉开了。11.证人杨某丙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中午,杨某甲打电话喊他帮忙拉木材,他和杨某丁就一起去了争议林地后,看见杨某戊站在附近的公路边,杨某乙拿了把斧头、黄某甲拿了把弯刀坐在杨某甲拉木材车子前面的空坝处。他们把木材装好后,杨某乙一家就不准他们拉走。后来主持调解的镇、村、组三级干部建议将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当他们走到黄连沟时,杨某戊和黄某甲就挡在货车前面,不许车子走,在场干部就去劝他们,并将双方带的刀收了。后来,他看见他的父亲和杨某戊吵了起来,杨某丁和杨某乙并排趴在河沟里,杨某乙右手拿了把菜刀,他怕出事,就把杨某乙的右手抓住,刘小伟和村干部把杨某乙的刀夺走了。此后,杨某乙和杨某丁在众人的劝解下就没有再打了,事后,他看见杨某丁的右手有刀伤,并在流血。12.证人杨某己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中午,他和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丙等人在他的林地拉木材。杨某戊就过来阻止他们,不准他们将捡来的木材拉走。后来主持调解的镇、村、组三级干部建议将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在下山的途中,刘某将双方做农活用的刀子收了。他们走到黄连沟时,杨某戊和黄某甲挡在货车前面,不让车子走。他和杨某戊因此吵了起来,并发生抓扯。他和杨某戊打完后,他发现杨某丁的手臂在流血,杨某乙身上有些泥巴。1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下午,她与丈夫杨某乙准备去收割黄连,当他们经过与杨某甲他们有争议的林地时,发现杨某甲、周某某等人在捡拾木材。后来来到现场主持调解的镇、村、组三级干部建议将捡拾的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但杨某甲不同意。后来,主持调解的干部又建议将木材先拉倒黄连沟,双方对此都表示同意。于是,他们就往山下走,期间,刘某担心他们打架,就把双方干农活用的刀子、斧头等收了。他们走到黄连沟时,杨某戊就站在车子前面不准车子继续往前走,杨某己就和杨某戊吵了起来,她走过去看时,杨某己往她肩膀打了一下,周某某和杨过也过来打她。后来他们被刘某给拉开后,她看见杨某乙躺在公路边的水沟里。1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冷水镇八龙村双坪组的组长。2014年10月24日下午,杨某戊打电话告诉他杨某甲在争议林地拉运捡拾的木材,他到现场后就劝双方不要冲动,并联系政府的人出面调解。此后,政府工作人员刘某和村长李某都到了争议林地,他们三人就建议将捡拾的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并收缴了双方所持的刀子、斧头等工具。当车子开到黄连沟时,杨某戊就不许再往前走了,接着,杨某戊和杨某己,周某某和黄某甲就抓扯起来了,后来他还看见杨某乙躺在河沟边。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4日下午,谢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杨某戊和杨某己两家因为花果山林地的权属发生纠纷,双方可能要打架。他和政府工作人员刘某、八龙村支书沈某某一起去了现场。下午5时许,他们就建议将捡拾的木材拉至村委会,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并收缴了双方所持的刀子、斧头等工具。当车子开到黄连沟时,杨某戊和杨某己就抓扯起来了,周某某把黄某甲按在地上,他看到后就马上报警,之后,双方那个也停下来了,这时,他就看见杨某乙浑身是泥躺在河沟边,杨某丁手上有一条刀划的印子。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冷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24日下午,政府安排他、沈某某、李某去调解杨某戊和杨某己两家因为花果山林地权属发生的纠纷。到了现场后,他怕双方发生打架,就把双方的刀子收了。下午5时许,双方发生打架。他看见杨某己拉了杨某戊一把,杨某甲往车上拿了根木棒冲到杨某乙的身边,往杨某乙的头上打了几棒,杨某乙被打得没有还手的力气,接着,杨某丁和杨某乙又互相抓打在一起,并从马路边一起滚到了沟里,后杨某丙也跳到了沟里,杨某丙、杨某丁就往杨某乙头部打,杨某乙拿出来一把菜刀未砍到人就被沈某某拖走了。17.证人沈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下午,政府安排他、刘某、李某去调解杨某戊和杨某己两家因为花果山林地的权属产生的纠纷。到了现场后,他怕双方发生打架,就把双方的刀子收了。下午5时许,双方发生打架。他看见杨某丁、杨某丙与杨某乙相互抱在一起,用拳头打对方,杨某甲往货车上拿了根木棒,他怕出事,就夺过杨某甲手中的木棒扔在地上。之后,他还看见杨某丁和杨某丙把杨某乙按在地上用拳头打,杨某丁按住了杨某乙拿刀的左手,这时,他又夺走杨某乙手中的刀。最后双方打架的人都被劝开了。18.证人向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下午,杨某甲喊他去花果山拉木棒,他把车子开到黄连沟后,杨某戊站在车子前面不许车子往前开。后来,他看见杨某丁和杨某乙在河沟里打架,刘某报警后,双方就停止打架了。1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4日下午,他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看到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三个人在公路外面的水沟里,他下去抱杨某乙的时候,杨某乙说他身上痛,动不了。20.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4日下午,他在花果山岳家坪干活,看见杨某己、杨某甲一家人在装运修公路时砍倒在路边的木棒,他家与杨某甲家因该林地的权属存在争议。杨某乙、黄某甲到场后,他就给谢某某打电话,要求谢某某解决此事。在镇、村、组三级干部到场后,双方都同意将木材拉倒黄连沟后再协商。车子到达黄连沟后,他挡在车子前面,不让继续走,杨某己因此与他吵了起来,并与他发生抓扯。打架结束后他看到杨某乙的手和眼角是肿起的,杨某乙是怎么受伤的他没看见。21.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石柱县人民医院CT室检查的医生。杨某乙于2014年10月24日入院后先做CT检查,后做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论显示杨某乙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是新伤。如果检查结果是陈旧性骨折,他们会在检查报告中特别注明系陈旧性骨折,如果没有注明则说明杨某乙腰1椎体左侧横突是新骨折。2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他家与杨某乙一家因花果山林地的权属存在争议。2014年10月24日,他们一家人在争议林地拉木材时,杨某乙一家人不许他们运木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来主持调解的镇、村、组三级干部建议将木材拉至谢支书位于黄连沟的黄连棚处,待纠纷解决后再运木材。在下山的途中,政府工作人员刘某怕双方发生打架,将干农活用的刀子都收缴了。后来,杨某乙的父亲杨某戊就跑到了车子前面,不让车子走。他父亲杨某己与杨某戊因此发生抓扯,他看见杨某乙准备去帮忙,就从货车里取出根木棒朝杨某乙打了两棒,接着杨某丁就冲过来抱着杨某乙,并与杨某乙互相抓扯,后来,他们两个人一起掉在了旁边的水沟里,接着,杨某丙也跳进了水沟。李某报警后,双方就没有继续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杨某乙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辩解其系基于相邻纠纷而打架,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非轻微,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华正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