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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绍哲与齐宗亮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哲,齐宗亮,宋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哲,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宗亮,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培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刘绍哲与齐宗亮、宋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绍哲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宗亮、宋培军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554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齐宗亮、宋培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齐宗亮、宋培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绍哲2000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宗亮、宋培军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齐宗亮、宋培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绍哲申请执行的案款255400元及利息,已清偿200000元,剩余54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英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