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闻、被申请人陈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闻,陈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43号申请人张新闻,住仙游县。被申请人陈佳,住晋江市。2015年9月24日7时许,洪加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在晋江市灵石路华泰纸箱厂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秋琴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受害人的亲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张新闻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