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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玉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1114号原告谢玉琳,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茆延俊,江苏横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长支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长镇石梁路。负责人毛晓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琳诉被告人保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玉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玉琳承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