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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宁某某,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永波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