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继广与王佃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郭继广,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审被告王佃良,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郭继广与原审被告王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郭继广撤回起诉。二、撤销盐池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审原告郭继广负担。审 判 员 马新梅审 判 员 张德慧审 判 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