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0062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宇,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吉文,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宇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林宇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21号兴业银行怒江支行内,以自己是沈阳市大东区政府工作人员,能帮被害人邱某乙到大东区政府拍卖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丙人民币40,000元。赃款挥霍。2014年3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林宇在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门口附近,以自己是沈阳市大东区政府工作人员,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到大东区政府拍卖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6,000元。账款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林宇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宇诈骗张某丙26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林宇系初犯,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五、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林宇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21号兴业银行怒江支行内,以自己是沈阳市大东区政府工作人员,能帮被害人邱某乙到大东区政府拍卖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丙人民币40,0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丙的陈述;证人邱某甲、徐某、杨某、李某、张某甲、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及手写地址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车辆交易转让材料;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林宇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3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林宇在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门口附近,以自己是沈阳市大东区政府工作人员,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到大东区政府拍卖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6,000元。账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3年3月15日,我通过刘某认识了林宇,当时林宇自称是大东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是给区长开车的。2014年1月份,刘某说他听说林宇能买到大东区即将拍卖的政府用车,我就在电话里和林宇谈买车的事,林宇说有一台20**年的黑色中华尊驰轿车要拍卖,价值大概26000元,后来我在大悦城B座楼下将26000元现金给了林宇,林宇拿到钱后让我等信儿,等车拍下来后通知我取车。等到2014年3月份时,我不想买这台车,于是我就向林宇要回买车钱。大约过了两个星期,我又想买这台车了,于是我就又联系林宇帮我买这台车,大概在2014年3月末,我在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门口将26000元现金给了林宇,之后我就一直等信儿。2014年5月份这台车还没有拍下来,于是我就联系林宇要钱,林宇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2014年7月28日林宇给我发微信说过两天还我钱,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林宇了。2014年9月份,刘某说他被林宇骗走两台车,于是我就意识到自己也被骗了,后来我听说林宇被公安机关抓住了,于是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2、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左右一天,我朋友张某丙问我能不能买到政府拍卖的车,我说行,我给你找大东区政府管车的朋友,能买到便宜的车。过几天我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2006年的中华尊驰,我找人花26000元肯定能帮你买到。我告诉他这辆车的牌号是辽A×××××,让他自己到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的停车场看这辆中华车,他看完就同意买了。第二天他给我26000元现金,过了一个多月我也没给他买到车,他说不买了,我就把钱退给他了。又过了一个多月,2014年3月末的一天,在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附近,他又把26000元现金给我了,还让我买一辆政府拍卖的中华轿车,我收完钱用于吃喝玩乐都花没了。后来他管我要车,我让他再等一等。2014年7月份,我以能帮忙买到便宜的政府拍卖车骗了邱某丙40000元,钱都被我吃喝花了,我知道邱某丙报警了就办了假身份证隐藏起来。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把张某丙的钱退给他。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丙先后两次从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林宇。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林宇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当庭所提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林宇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林宇虚构自己是大东区政府工作人员,并能帮被害人张某丙低价买到政府拍卖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6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林宇退赔被害人邱东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张翔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莹审 判 员 任凡人民陪审员 赵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