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惠阳区金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惠阳区金煌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管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叶晨、肖绮清,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被告二:惠阳区金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白云一路白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水。被告三: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惠阳区金煌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即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审判长 叶仕平审判员 张少琼审判员 李小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梦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