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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41号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8588-9),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石马街下街102号第13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礼树,女,1981年10月11日,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覃星,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