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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闫怀刚、闫坛坛与黄英、贾书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765-1号原告:闫怀刚,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闫坛坛,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黄英,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贾书芳,女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怀刚、闫坛坛诉被告黄英、贾书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怀刚、闫坛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孟凯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