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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衡阳市博彩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磐鑫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博彩标准件有限公司,广元市磐鑫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博彩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磐鑫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龙梅,该公司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磐鑫管桩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磐鑫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10.00元(本金30264.00元、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11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271.00元、诉讼费278.00元、保全费382.00元、执行费35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洪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