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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829号原告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玮,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原告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中贝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