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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祝金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祝金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838号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洪顺,男,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睿,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金平,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胡淑雅,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祝金平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祝金平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5)第560号仲裁裁决,先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祝金平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4626号祝金平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红玉审 判 员  孙东燕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