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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志文与张君霞、张冀安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张君霞,张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君霞,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冀安,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与被执行人张君霞、张冀安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君霞、张冀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志文,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