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忽树贵、袁家如等与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忽树贵,袁家如,邵娟娟,忽梦淇,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忽树贵。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家如。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娟娟。上诉人(原审原告):忽梦淇。法定代理人:邵娟娟,系忽梦淇母亲。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B区1幢108、123号。法定代表人:汪大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忽树贵、袁家如、邵娟娟、忽梦淇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忽树贵、袁家如、邵娟娟、忽梦淇以其与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忽树贵、袁家如、邵娟娟、忽梦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忽树贵、袁家如、邵娟娟、忽梦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忽树贵、袁家如、邵娟娟、忽梦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立涛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成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