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舒某与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吴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35号原告舒某,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吴某继承陈炳久在安徽皖信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补偿款10万元,并已提供舒某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某继承陈炳久在安徽皖信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补偿款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舒某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