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徐小宏、杨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徐小宏,杨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572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柳州市鱼峰路68号鱼峰山商业城2-108号。负责人林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人事部主管。被告徐小宏,无固定职业。被告杨兵,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徐小宏、杨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徐小宏、杨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