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吴刚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国,吴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74号申请人李爱国。被申请人吴刚,系浙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肖振军与被申请人李爱国、吴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17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保险合同做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卢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