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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琼与陈明财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财,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83号被执行人陈明财。被执行人邓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琼申请执行陈明财、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其本人外出无法联系。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蓬民初字第264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明财、邓红应继续向申请人张琼给付借款与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