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执民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水学军与费敏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学军,费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619-1号申请执行人:水学军。被执行人:费敏敏。水学军与费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甬镇骆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水学军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费敏敏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水学军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民字第1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