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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国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104号申请人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北路***号*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国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世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国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珊珊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仁和民保字第155号申请人攀枝花市英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北路147号1栋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国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世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国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5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