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兴。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世同科技有限公司、潘海洲、徐际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向甲方东莞分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