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2-1裁定书
法院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迭某,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县人民法院(2015)河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迭某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王某借款及礼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将其一辆时风新巨星农用车查封、扣押。2015年8月26日本院向物价部门委托价格评估。2015年10月13日物价部门作出10000元的评估价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迭某的时风新巨星农用车作价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抵偿20000元。(农用车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某;或被执行人迭某的农用车财产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红卓玛审判员 王晓翠审判员 仁青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