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执民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田伟建、李飞利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田伟建,李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永执民字第22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田伟建。被执行人:李飞利。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田伟建、李飞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8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特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永执民字第22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长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关注公众号“”